(2016)宁0202执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志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杰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系该公司部门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田志春,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田志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田志春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志春在金融机构处账户内存款464元(肆佰陆拾肆元整)扣划至本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