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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马占杰与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召陵分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杰,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召陵分库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94-1号原告马占杰,男,汉族,1977年9月5日生,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白云山路****号。被告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召陵分库,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原告马占杰与被告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召陵分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马占杰与被告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召陵分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