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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敬卫、赵玉平、李永兵、李发才、孙右元与王忠义、李凤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卫,赵玉平,李永兵,李发才,孙右元,王忠义,李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李敬卫、赵玉平、李永兵、李发才、孙右元。被执行人王忠义、李凤娥。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李明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静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