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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邵昌凯与刘会强、刘卫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昌凯,刘会强,刘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581号原告邵昌凯。被告刘会强。被告刘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昌凯与被告刘会强、刘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昌凯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会强、刘卫星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会强、刘卫星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