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子宾、佛山市南海三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宾,佛山市南海三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46-6号申请执行人张子宾,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三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冼边村“矮岗头”彭瑞英厂房6。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的佛山市南海三翔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该公司厂房内的数控机床(型号:CKD6150A)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颖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