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宝刚、高珍珠与彭忠胜、王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刚,高珍珠,彭忠胜,王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978号原告刘宝刚,居民。原告高珍珠,居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亚萍,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忠胜,居民。被告王桂林,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宝刚、高珍珠与被告彭忠胜、王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宝刚、高珍珠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忠胜、王桂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刚、高珍珠撤回对被告彭忠胜、王桂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宝刚、高珍珠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