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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宝刚、高珍珠与彭忠胜、王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刚,高珍珠,彭忠胜,王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978号原告刘宝刚,居民。原告高珍珠,居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亚萍,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忠胜,居民。被告王桂林,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宝刚、高珍珠与被告彭忠胜、王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宝刚、高珍珠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忠胜、王桂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刚、高珍珠撤回对被告彭忠胜、王桂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宝刚、高珍珠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