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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畅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畅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1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陈某某,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畅某某,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畅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武绍彦审判员  李康云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