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0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有诉商长娥、被告郭瑞强、被告郭传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81号原告韩有,男,汉族,19**年*月*日,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区**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21071119**********。被告商长娥,女,汉族,19**年*月*日,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区**里**号,身份证号码37252719**********。被告郭瑞强,男,汉族,19**年*月**日,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区**里**号,身份证号码37252719**********。被告郭传顺,男,汉族,19**年*月**日,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区**里**号,身份证号码37152619**********。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有与被告商长娥、被告郭瑞强、被告郭传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有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韩有负担。审 判 长 岳 莉审 判 员 赵 薇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