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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3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560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瑞国,该局局长。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因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5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邢艳丽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英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