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漆某甲、王某某与罗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1民特9号申请人漆某某,男,生于1946年8月15日,汉族。申请人王某某,女,生于1949年11月25日,汉族。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龚学明,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罗某某,女,生于1984年5月13日,汉族。申请人漆某甲、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陈琳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漆某甲、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漆某甲、王某某诉称,申请人系被监护人漆某乙的爷爷和奶奶,被申请人罗某某系被监护人的母亲。被申请人与漆某丙(被监护人父亲)于2008年7月16日非婚生育被监护人漆某乙,现年7岁。被监护人出生后一年,被申请人就离家出走,一直未回过家,对被监护人不管不问,至今6年时间一直下落不明。被监护人一直随父亲漆某丙和二申请人共同生活。2015年2月7日,被监护人的父亲在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死亡,留下被监护人一人。被申请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母亲,一直不尽监护人责任。被监护人在其父亲死后一直随申请人生活,申请人承担了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诉来我院,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罗某某对漆某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漆某甲和王某某为漆某乙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罗某某辩称,申请人诉状中的陈述是属实的,我目前经济较为困难,无力抚养被监护人漆某乙,我同意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质证和本院认证如下:1.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信息和关系,被申请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拟证明漆某丙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系被监护人漆某乙的父母,被申请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调查笔录2份、洪峰乡西蝉村村委会和洪峰乡人民政府联合出具的指定监护人证明书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在被监护人出生后一年即离家外出,至今6年未改造监护人职责,被监护人从出生至其父亲死亡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其父亲死亡后一直由爷爷奶奶行使监护职责,被申请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4.承诺书1份,拟证明申请人(即被监护人的爷爷和奶奶)愿意担任其监护人,被申请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申请人罗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系被监护人的爷爷和奶奶,被申请人系监护人的母亲。被申请人与漆某丙(被监护人父亲)于2008年7月16日非婚生育被监护人漆某乙,现年7岁。被监护人出生后一年,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6年的时间,未尽到监护人责任。被监护人一直随父亲漆某丙和二申请人生活。2015年2月7日,漆某丙在家与他人发生纠纷中死亡,漆某乙此后一直随二申请人生活。因被申请人不尽监护人责任,二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诉来我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人民法院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时,应当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角度予以考虑,并从排列顺序在先的监护人中择先确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长期未对被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被监护人一直随二申请人即被监护人的爷爷和奶奶生活,被申请人也同意将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变更为二申请人。故对二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罗某某的监护资格,变更被监护人漆某乙的监护人为二申请人漆某甲、王某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申请人罗某某的监护资格,变更被监护人漆某乙的监护人为申请人漆某甲和王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