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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与周梁、魏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周梁,魏金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4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住所:三台县。法定代表人:谢德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龙,该行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华娇,该行员工。被告:周梁,男,汉族,住三台县。被告:魏金燕,女,汉族,住三台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与被告周梁、魏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未在限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巫永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