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卓然与龚德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然,龚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卓然,女。被执行人:龚德志,男。申请执行人卓然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6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龚德志名下的存款XXXXX元予以冻结或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