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贾存立与贾双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存立,贾双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757号原告贾存立,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贾双河(曾用名贾存龙),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贾存立与被告贾双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存立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存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存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贾存立负担。审判员 刘利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万超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