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鄄执字第8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窦玉雷、申景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窦玉雷;申景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鄄执字第87-10号申请执行人窦玉雷,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申景良,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窦玉雷申请执行申景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08)鄄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申景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申景良在鄄城县农业银行有存款账户(账号:62×××6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申景良在鄄城县农业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账号:62×××67);二、划拨被执行人申景良在鄄城县农业银行存款账户3580元(账号:62×××67)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账号:80×××39,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行号:31347590001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崇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