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49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殿全,男,汉族。被告娄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申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英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