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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元太与张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元太,张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保54号原告赵元太,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张洁,女,1971年7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太与被告张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40万元),原告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丰田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解除对被告张洁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伟人民陪审员  王春红人民陪审员  阎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