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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高民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贾文山与李亚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山,李亚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高民初字第01098号原告贾文山,医生。委托代理人汪信兰,退休职工。被告李亚兰,护士。原告贾文山与被告李亚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文山的委托代理人汪信兰、被告李亚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文山诉称,2015年8月29日19时,被告李亚兰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高沟镇老3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涟水县高沟镇大转盘东侧时,撞到行人贾文山,致贾文山头部、颈部及胸部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李亚兰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文山无责任。原告伤后已花387514.6元治疗,被告仅支付5000元。因原、被告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452613.1元。被告李亚兰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现无赔偿能力,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19时,被告李亚兰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高沟镇老3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涟水县高沟镇大转盘东侧时,撞到行人贾文山,致贾文山头部、颈部及胸部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李亚兰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文山无责任。原告伤后于2015年8月29日-9月7日在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左侧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部硬膜下出血、右额颞部硬膜外出血、多发颅骨骨折、双侧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左肾结石、左肾积水、颈部脊髓损伤等,花医疗费58596.91元和护理费1000元;2015年9月8日-11日在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139707.73元;9月11日-22日在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60157.93元;2015年9月22日-11月5日在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107296.19元,并花15360元购买外固定用具及药品;2015年11月12日-11月22日在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住院治疗,花5635.84元。被告仅支付5000元。因原、被告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452613.1元。另查明,原告系涟水县第三人民医院职工,伤前8个月,月平均工资1173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被告陈述,涟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提供的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收据、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住院医药费收据、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病案、住院医药费收据、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医疗费收据、涟水县第三人民医院证明等证据载卷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致人受伤的,依法应当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在该起事故中,被告李亚兰的违法行为是发生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文山无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由李亚兰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结合原、被告庭审质证意见,本院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用386854.6.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60元;3、营养费1110元;4、护理费8880元;5、误工费43419.5元;6、交通费2000元;以上1-6项总计443924.1元,由被告李亚兰赔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亚兰赔偿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贾文山因交通事故造成医药费等损失44392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被告李亚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镇江市财政局,开户行:镇江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赜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