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莉霞与被告霍枫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霞,霍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203号原告张莉霞,女。委托代理人李松,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枫,男。原告张莉霞与被告霍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不预交的法律后果,但原告仍未在该通知书指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