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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黄标与李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标,李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1174号原告:黄标,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李益华,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了原告黄标诉被告李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宝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李益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