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白太兰与程兴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808号原告白太兰,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程兴容,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太兰与被告程兴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太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白太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