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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170号-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戚璇申请执行廖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璇,廖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170号-1号申请执行人戚璇,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廖小波,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2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戚璇申请执行廖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小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廖小波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廖小波银行账户上的股金予以冻结。上述冻结金额共以500000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冠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