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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海平诉冀忠义、冀忠德、冀利军、冀亚莉、冀二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平,冀忠义,冀忠德,冀利军,冀亚莉,冀二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910号原告赵海平,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住蒲城县永丰镇曲里村1组,农民,身份证号码为:610526198009142218。委托代理人杨军,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忠义,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白水县城关镇方里村,农民。被告冀忠德,男,汉族,1955年9月18日出生,住白水县城关镇方里村,农民。被告冀利军,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住白水县城关镇方里村,农民。被告冀亚莉,女,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住蒲城县罕井镇白堤村,农民。被告冀二莉,女,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白水县城关镇方里村,农民。五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才,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平诉被告冀忠义、冀忠德、冀利军、冀亚莉、冀二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平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赵海平承担。审判长  问会娣审判员  魏 鸿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