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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临沂商城支行与安徽省铭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范某、史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临沂商城支行,安徽省铭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范某,史某,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36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临沂商城支行被告:安徽省铭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范某、史某、王某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临沂商城支行与被告安徽省铭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范某、史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王敬诗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婧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