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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居晓华与戴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晓华,戴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561号原告居晓华。委托代理人徐丽华,浙江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居晓华与被告戴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居晓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自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