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1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天栋与葛亮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栋,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1645号申请执行人陈天栋,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葛亮,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执行人陈天栋与被执行人葛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68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葛亮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23,538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253.0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亮银行存款人民币23,791.0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