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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温燕卿、吴胜春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燕卿,吴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温燕卿被执行人吴胜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004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胜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胜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胜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胜春(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钞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智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