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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高凤明、连云港鹏铭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高凤明,连云港鹏铭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102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魏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金虎、张守冬,该公司员工。被告高凤明。被告连云港鹏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22号华东城B32-131号。法定代表人杨会国,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凤明、连云港鹏铭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