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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向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向前,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向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3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向前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向前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权共0.268355万元,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3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范 伟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