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岂兴旺申请执行董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岂兴旺,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766号申请执行人岂兴旺。被执行人董杰。本院在受理岂兴旺申请执行董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15)建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因董杰已给付岂兴旺房屋租金1000元,赔偿岂兴旺房屋被锁期间的损失3000元,又出500元用于暖气管道及卷帘门的维修,岂兴旺自愿放弃判决书中余下债权,执行费50元由岂兴旺给付,法院执行工作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喇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