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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岂兴旺申请执行董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岂兴旺,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766号申请执行人岂兴旺。被执行人董杰。本院在受理岂兴旺申请执行董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15)建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因董杰已给付岂兴旺房屋租金1000元,赔偿岂兴旺房屋被锁期间的损失3000元,又出500元用于暖气管道及卷帘门的维修,岂兴旺自愿放弃判决书中余下债权,执行费50元由岂兴旺给付,法院执行工作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喇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