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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阳西县德锦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德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九州国际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西县德锦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德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九州国际大酒店,珠海市雅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西县德锦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城宋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朱俊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西县德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九州国际大酒店。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二十七区人民大道北XY-C-49B。负责人:黎国望,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关国正,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德彬,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雅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平沙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冯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仕记,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惠英,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阳西县德锦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县德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九州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雅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雅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5月26日,珠海雅致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支付尚欠珠海雅致公司的厨房设备款196322.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26日起计至付清时止。2、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对尚欠货款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是:2013年5月8日,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以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的名义与珠海雅致公司签订《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合同书》,约定由珠海雅致公司向其供应并安装厨房设备一批,总价格为785000元。合同签订后,珠海雅致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将设备交付并安装,在调试完毕后交付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验收使用。2013年12月16日,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注册登记成立,成立不久后即开业经营并实际使用珠海雅致公司交付的厨房设备。依照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安装使用的设备,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应付设备货款总额为730394.01元,扣除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已支付的530000元及珠海雅致公司在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消费的4072元后,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还欠196322.01元货款未支付。珠海雅致公司经多次追讨,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却以各种理由推拖不支付。为此,珠海雅致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一审答辩称:珠海雅致公司请求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支付尚欠厨房设备款196322.0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2013年5月8日,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与珠海雅致公司签订《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合同书》,将厨房设备发包给珠海雅致公司施工。《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的厨房设备总造价(报价)785000元。在施工中,双方约定:二至七层备餐间不施工,减除报价:二层备餐间8525元;三层备餐间7205元;四层备餐间14025元;五层备餐间14025元;六层备餐间14025元;七层备餐间7205元,共65010×79.775125608%=51861.81元。双方确定厨房设备总造价(报价)730394.01元。因珠海雅致公司没有施工电梯资质,厨房设备中菜梯(电梯)没有施工,减除报价:179400元×79.775125608%=143116.58元。最后厨房设备总造价(报价)730394.01元-143116.58元=587277.43元。珠海雅致公司按厨房设备总造价(报价)587277.43元施工。再扣除:保修金587277.43元×3%=17618.32元;消费款4072元;已支付的工程款530000元,余下珠海雅致公司施工的未验收的厨房设备工程款为587277.43元-17618.32元-4072元-530000元=35587.11元。2、珠海雅致公司施工的上述厨房设备,珠海雅致公司至今未按《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合同书》第十条的约定,通知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验收,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也没有委托任何人或自己与珠海雅致公司验收。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一审答辩称:珠海雅致公司请求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支付尚欠厨房设备款196322.0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是本案的诉讼主体。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不是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故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于2013年5月8日以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的名义与珠海雅致公司签订《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合同书》,约定:珠海雅致公司向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提供厨房设备并负责安装设备,工程总造价为785000元;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终身服务,保修期在该酒店开业之日起计算;珠海雅致公司必须在2013年7月1日完成工程并调试完毕;工程完工后经相关部门及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验收后三日内支付到工程款596000元;交付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开业使用1个月后三天内支付126650元工程款;余下工程款3%即22350元为保修金,质保期满后七天内一次付清;另40000元为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给珠海雅致公司在该酒店的消费券,有效期为18个月;珠海雅致公司在所承包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并自身检查合格后向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发出验收通知,由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组织双方有关人员于三天内依照有效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变更等有效文件进行验收;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停工或拒付工程款来抵押……合同签订后,珠海雅致公司依约向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供应厨房设备并安装设备。其中,珠海雅致公司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安装了大厨房、二层备餐间、三层备餐间、四层备餐间、五层备餐间、六层备餐间、七层备餐间、负一层冷库、2台菜梯。在设备安装的过程中,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退订了1台燃气式双头蒸炉(6900元)、1台燃气式十头煲仔炉(3000元)、1台单星洗物池(950元)、1台压面机(2300元)、1条三门六盆电烘炉(4600元)、1台二次发酵箱(1650元)、1台蜜汁糖小车(800元)、2张双星单砧板工作台(3600元)、1个高压水龙头(1000元)、1台隧道式洗碗机(39000元)等设备,共63800元。珠海雅致公司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安装设备完毕后,由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员工梁光明、黄成州、陈植向在《阳西县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结算清单》中核数和验收。在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对证人梁光明进行了调查。证人梁光明证明其与黄成州、陈植向都曾是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的员工,其三人在珠海雅致公司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安装厨房设备期间已经对安装的厨房设备进行了验收,在此期间,珠海雅致公司已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安装了二至七层的备餐间及2台菜梯。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的负责人朱俊峰在珠海雅致公司安装厨房设备之后,于2014年1月15日向珠海雅致公司出具一份载明内容为“阳西九州大酒店欠珠海雅致厨房设备工程款,按工程进度付款,2014年1月23日前结款。朱俊峰,2014年1月15日。”的字条。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在使用珠海雅致公司安装的设备过程中,于2014年2月13日向珠海雅致公司发送一份关于“雅致菜梯故障事项”的《报送函》,《报送函》中载明“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餐饮部菜梯由贵公司提供设备,并已安装、调试,经过酒店试营业至今,餐饮菜梯屡次出现死梯、滑梯、电梯门无法闭合、半路停止、轱辘脱落等各种障碍,经多次维修未见完善,后期维护亦无法按时到位,维护电话不接听等现象,给餐饮部门营运带来多方面的不便及较多客诉,造成酒店较大经济损失。综上所述,根据我司与贵司2013年5月8日签定的《厨房设备工程合同》第十二条,我公司要求退货退款处理,请贵公司及时回复、处理!2014年2月13日”。另查明,珠海雅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炉具、制冷设备、不锈钢台柜及各类通风设备的生产、销售;酒店厨房设备及配件的设计、维修;酒店用品、日用品的批发、零售。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于2013年12月16日注册成立,于2013年12月26日开业经营。珠海雅致公司已在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消费4072元。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使用珠海雅致公司的厨房设备之后,已向珠海雅致公司支付了530000元货款,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珠海雅致公司多次向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催收欠款无果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阳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审查后,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中的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阳西县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阳中法立民终字第5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是否符合被告主体资格;(二)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尚欠珠海雅致公司多少货款,是否应该支付给珠海雅致公司。关于争议焦点(一),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以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的名义与珠海雅致公司签订《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合同书》期间,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尚未注册成立,处于筹备阶段。珠海雅致公司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提供并安装厨房设备之后,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已注册成立并开张营业,是直接使用厨房设备的权利人和收益者,应当对尚欠珠海雅致公司的厨房设备款承担支付责任。因此,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符合被告主体资格。关于争议焦点(二),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与珠海雅致公司签订《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合同书》,约定由珠海雅致公司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提供厨房设备并负责安装,合同的标的是“销售厨房设备”,安装设备是销售设备的附随义务,因此,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与珠海雅致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珠海雅致公司有销售及安装厨房设备的经营范围,其与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珠海雅致公司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提供并安装厨房设备之后,已由酒店员工梁光明、黄成州、陈植向在《阳西县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结算清单》中进行对数和检验,安装设备数目是清楚的;证人梁光明也证实珠海雅致公司安装厨房设备期间,珠海雅致公司已安装酒店二至七层的备餐间及2台菜梯;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的负责人朱俊峰在珠海雅致公司安装厨房设备工程之后,出具“阳西九州大酒店欠珠海雅致厨房设备工程款,按工程进度付款,2014年1月23日前结款。”的字条,说明双方对安装工程款已进行了结算,且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已于2013年12月26日开业经营,并对珠海雅致公司提供安装的设备进行使用;另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于2014年2月13日向珠海雅致公司发出的《报送函》,要求珠海雅致公司处理菜梯故障问题,表明珠海雅致公司已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安装了菜梯的事实。综上分析,原审法院对珠海雅致公司主张已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销售并安装了厨房设备以及酒店二至七层的备餐间及2台菜梯的事实予以确定,并认定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已对安装设备进行了验收。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主张珠海雅致公司在安装设备时没有安装二至七层的备餐间、2台菜梯,不符合事实,原审法院不予采信;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辩称酒店安装设备未经验收以及在诉讼中主张梁光明、黄成州不是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的员工,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由于珠海雅致公司、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双方对尚欠货款数额存在争议,原审法院依据《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合同书》的约定,计算尚欠货款数额如下:合同约定总价款是785000元,减除①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退订63800元设备款,按合同折头79.775125608%计算该笔费用,为63800元×79.775125608%=50896.53元;②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不需珠海雅致公司申请相关部门对菜梯进行验收,因此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不需支付验收费10000元,按合同折头79.775125608%计算该笔费用,为10000元×79.775125608%=7977.51元后,实际价款数额为785000元-50896.53元-7977.51元=726125.96元。再减除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已支付的530000元货款和珠海雅致公司在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消费的4072元,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尚欠珠海雅致公司的货款为:726125.96元-530000元-4072元=192053.96元。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注册成立之后,是厨房设备的直接使用者及受益者,其民事权利应与义务相对等,应与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共同承担支付珠海雅致公司货款的责任。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问题。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尚欠珠海雅致公司的192053.96元货款中,其中依据合同约定3%价款(数额为726125.96元×3%=21784元)为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珠海雅致公司提出起诉时尚未过保修期,对该部分欠款(21784元)不应计付逾期违约金;合同另约定40000元为珠海雅致公司在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的消费券(其中珠海雅致公司已消费4072元,余下35928元尚未消费作尚欠货款),对该部分款项不应计付违约金。因此,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应按尚未支付货款数额192053.96元-21784元-40000元=130269.96元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珠海雅致公司。珠海雅致公司请求从起诉之日(2014年5月26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一)阳西县德锦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德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九州国际大酒店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尚欠货款192053.96元给珠海市雅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二)阳西县德锦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德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九州国际大酒店应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本院确定付款之日止,以未付130269.96元货款数额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珠海市雅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三)驳回珠海市雅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26元,由珠海市雅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5元,阳西县德锦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德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九州国际大酒店共同负担4141元。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2、驳回珠海雅致公司的诉讼请求。3、珠海雅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珠海雅致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2、珠海雅致公司没有施工二至七层备餐间及2台菜梯。二至七层备餐间没有施工的理由是根据珠海雅致公司一审提供的维修联系函及珠海雅致公司提供的2014年10月10日回复函,回复函中“四楼的设备不是我司安装的产品,我司只在你店一楼安装厨房设备。”所以珠海雅致公司没有安装二至七层备餐间。二至七层备餐间是发包给他人承建的并且已经结算,有工程承包合同和费用报销单证明。珠海雅致公司也没有施工菜梯,珠海雅致公司一审提供的杂物电梯合格证,施工单位是珠海雅致公司,使用单位空白,不是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电梯规格层数与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与珠海雅致公司订货的电梯规格不同,证明珠海雅致公司自己安装电梯自己用,而非为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安装电梯。另外一份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一审提供的电梯合格证,用户是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使用单位是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施工单位是阳江市中日电梯有限公司。证明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的电梯是中日电梯有限公司施工和维护。从法律规定来讲,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3条规定,安装电梯必须要有资质,珠海雅致公司没有该资质。安装电梯必须要申报,没有申报不能施工,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安装电梯有申报。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23条规定安装电梯使用前要检验合格,珠海雅致公司没有提交检验有关报告,故不存在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施工电梯。原审查明“九洲大酒店梁光明、黄成州、陈植向在结算清单核数和验收”不成立。根据厨房设备合同书约定,珠海雅致公司应向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发出验收通知,但珠海雅致公司没有,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也没有委托任何人验收,结算清单也没有珠海雅致公司签章确认,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的员工都有个税申报,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没有叫梁光明、黄成州、陈植向的员工,故没有个税申报。珠海雅致公司称已验收结算,不成立。2014年1月15日出具一份载明内容为“阳西九州大酒店欠珠海雅致厨房设备工程款,按工程进度付款,2014年1月23日前结款。朱俊峰,2014年1月15日。”不属结算单,只是按进度付款,工程未结算也没有验收。报送函里的“朱俊峰”的签名不是朱俊峰本人签名,申请对报送函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作鉴定。签订合同时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未成立,因此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不是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只能是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厨房设备合同书只是部分条款合法有效,珠海雅致公司没有安装电梯资质,该部分合同条款无效。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因至今未验收结算,不存在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违约问题。因此由于珠海雅致公司没有对二至七层备餐间和2台菜梯进行施工,在剔除退回设备后,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实欠珠海雅致公司5053元未付。珠海雅致公司二审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平公正,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主张二至七层备餐间珠海雅致公司没有施工,依据是回复函的内容,该复函针对是四楼的肠粉炉,讲的四楼肠粉炉不是珠海雅致公司安装,而非备餐间。珠海雅致公司已经对菜梯进行施工,有结算清单证明,有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三位员工验收。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提供的三份电梯施工合同,该三份合同签订时间是2014年2月15日在中日电梯公司签订,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开业是2013年12月,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提供的证据与其经营的时间不相符。一审法院对梁光明进行了问话,证实珠海雅致公司安装电梯的事实。报送函印证了梁光明的讲法及珠海雅致公司的主张,也印证了2014年2月份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重新安装电梯,是因为两台菜梯不够用,改建成三台菜梯。以上反映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实际是为推脱责任作虚假陈述。对于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主张对报送函作笔迹鉴定申请,珠海雅致公司不同意。一审时法院告知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如果对签名印章真实性有质疑,要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但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没有申请,现在提出申请,是为了拖时间。本案电梯是厨房设备的一类,与乘人电梯不同,安装好后要质监局验收,报价清单有写验收费为一万元,因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不需要验收,故珠海雅致公司也对该费用进行剔除。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员工梁光明、黄成州、陈植向对工程已经验收,验收项目与合同项目相一致,梁光明接受法院调查证实验收的事实,也证实梁光明、黄成州、陈植向是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员工。以上形成证据链,证明珠海雅致公司已对二至七层备餐间和2台菜梯进行了施工。对于主体问题,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是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虽然签订合同时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未成立,但其是本案设备实际使用者,应对货款承担支付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珠海雅致公司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炉具、制冷设备、不锈钢台柜及各类通风设备的生产、销售;酒店厨房设备及配件的设计、维修;酒店用品、日用品的批发、零售。2013年5月8日,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以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甲方)的名义与珠海雅致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合同书》,约定由珠海雅致公司承包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工程,合同载明:“工程名称:厨房设备工程;工程范围及内容:厨房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的制造及安装;工程总造价:人民币785000元;工程保修期为一年,终身服务,保修期在该酒店开业之日起计算;工程期限:乙方必须在2013年7月1日完成工程并调试完毕;工程的结算方式:工程完工后经相关部门及甲方验收后三日内支付到工程款596000元,交付甲方开业使用1个月后三天内支付126650元工程款,余下工程款3%即22350元为保修金,质保期满后七天内一次付清,另40000元为甲方给乙方在该酒店的消费券,有效期为18个月;验收方法:乙方在所承包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并自身检查合格后向甲方发出验收通知,由甲方组织甲、乙双方有关人员于三天内依照有效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变更等有效文件进行验收,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向乙方书面下达整改通知,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尽快组织施工,按合同要求验收签署才能使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停工或拒付工程款来抵押……”合同签订后,珠海雅致公司向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供应厨房设备并进行设备安装。珠海雅致公司认为其已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安装了大厨房、二层备餐间、三层备餐间、四层备餐间、五层备餐间、六层备餐间、七层备餐间、负一层冷库、2台菜梯,并提供了一份《阳西县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结算清单》加以证明。该结算清单载明:厨房合计631565元、二层备餐间合计8525元、三层备餐间合计7205元、四层备餐间合计14025元、五层备餐间合计14025元、六层备餐间合计14025元、七层备餐间合计7205元、负一层冷库设备合计108041元、2台菜梯(7层/7站/7门)设备合计179400元(含验收费10000元),厨房设备工程总计984016元,成交价=984016元×79.775125608%=785000元。梁光明、黄成州、陈植向在《阳西县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结算清单》签名,并备注“设备已通过检收”内容。珠海雅致公司主张安装设备完毕后,由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员工梁光明、黄成州、陈植向在《阳西县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结算清单》中核数和验收。一审诉讼中,原审法院对梁光明进行了调查。梁光明陈述其与黄成州、陈植向都曾是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的员工,其三人在珠海雅致公司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安装厨房设备期间已经对安装的厨房设备进行了验收,在此期间,珠海雅致公司已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安装了二至七层的备餐间及2台菜梯。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主张梁光明、黄成州、陈植向不是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的员工,酒店二层备餐间、三层备餐间、四层备餐间、五层备餐间、六层备餐间、七层备餐间、菜梯都不是珠海雅致公司安装,二至七层的备餐间工程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发包给曾庆强承建,菜梯由阳江市中日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并提交了《扣减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回复函》、《工程承包合同书》、《费用报销单》、《阳江市中日电梯有限公司(项目:九州国际大酒店)总包合同书》加以证明。《阳江市中日电梯有限公司(项目:九州国际大酒店)总包合同书》的签订时间是2014年2月15日,约定由阳江市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安装3台6层6站6门的菜梯。《扣减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记载有陈植向的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在设备安装的过程中,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退订了1台燃气式双头蒸炉(6900元)、1台燃气式十头煲仔炉(3000元)、1台单星洗物池(950元)、1台压面机(2300元)、1条三门六盆电烘炉(4600元)、1台二次发酵箱(1650元)、1台蜜汁糖小车(800元)、2张双星单砧板工作台(3600元)、1个高压水龙头(1000元)、1台隧道式洗碗机(39000元)等设备,共63800元。2014年1月15日,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的负责人朱俊峰向珠海雅致公司出具一字条,内容为“阳西九州大酒店欠珠海雅致厨房设备工程款,按工程进度付款,2014年1月23日前结款。朱俊峰,2014年1月15日。”一审诉讼中,珠海雅致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显示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于2014年2月13日向珠海雅致公司发送的关于“雅致菜梯故障事项”的《报送函》,《报送函》中载明“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餐饮部菜梯由贵公司提供设备,并已安装、调试,经过酒店试营业至今,餐饮菜梯屡次出现死梯、滑梯、电梯门无法闭合、半路停止、轱辘脱落等各种障碍,经多次维修未见完善,后期维护亦无法按时到位,维护电话不接听等现象,给餐饮部门营运带来多方面的不便及较多客诉,造成酒店较大经济损失。综上所述,根据我司与贵司2013年5月8日签定的《厨房设备工程合同》第十二条,我公司要求退货退款处理,请贵公司及时回复、处理!2014年2月13日”。该《报送函》上签有“朱俊峰”并盖有“阳西县德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九州国际大酒店”印章。一审质证时,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认为该证据的签名及印章都是伪造的,但表示不申请对签名和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二审诉讼中,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报送函》的签名及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2013年12月16日,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该酒店于2013年12月26日开业经营。珠海雅致公司在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消费4072元。本案工程完工后,珠海雅致公司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已向珠海雅致公司支付了530000元,尚欠部分款项未支付。珠海雅致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二审诉讼中,本院依职权向阳江市中日电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笔录,该公司总经理林斌陈述:阳江市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与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于2014年2月15日签订《阳江市中日电梯有限公司(项目:九州国际大酒店)总包合同书》,由阳江市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安装三台菜梯。在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签订合同时,经现场勘查井道,发现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已经装有两台菜梯。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当时只有两个电梯井,后阳江市中日电梯有限公司要求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根据图纸修改井道,变更为三个电梯井,阳江市中日电梯有限公司进场安装时,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已将原来的两台菜梯拆下,提供合格的井道给阳江市中日电梯有限公司进行安装。经组织庭审质证,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发表如下意见:对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笔录中陈述的内容有异议,阳江市中日电梯有限公司称在安装菜梯前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已装有两台菜梯是不真实的。珠海雅致公司发表如下意见:对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根据调查核实的内容印证了珠海雅致公司有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安装两台菜梯的事实。另查明:一审诉讼中,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阳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审查后,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中的被告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阳西县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阳中法立民终字第5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本案是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与珠海雅致公司履行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工程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院在二审诉讼中仅围绕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一)珠海雅致公司完成工程量是多少及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尚欠珠海雅致公司多少工程款未付。(二)本案所欠工程款应否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三)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对本案所欠工程款应否承担支付责任。关于珠海雅致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及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尚欠珠海雅致公司多少工程款未付问题。珠海雅致公司主张其已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安装了大厨房、二层备餐间、三层备餐间、四层备餐间、五层备餐间、六层备餐间、七层备餐间、负一层冷库、2台菜梯,并提供了《阳西县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结算清单》、《报送函》加以证明。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对珠海雅致公司安装的大厨房、负一层冷库设备工程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阳西县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结算清单》清楚载明珠海雅致公司提供安装的设备包括二层备餐间、三层备餐间、四层备餐间、五层备餐间、六层备餐间、七层备餐间、2台菜梯,该结算清单已由陈植向、梁光明、黄成州对数检验并签名确认,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提供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显示陈植向是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员工,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上诉主张陈植向不是其员工,明显与事实不符,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还主张梁光明、黄成州不是其员工,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梁光明的证人证言证明了珠海雅致公司安装了酒店二至七层备餐间设备及2台菜梯;阳江市中日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斌的陈述证明了其公司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安装电梯之前,该酒店已经装有两台菜梯;《报送函》清楚显示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餐饮部菜梯由珠海雅致公司提供,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虽主张《报送函》上“朱俊峰”签名和“阳西县德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九州国际大酒店”印章是伪造的,但其一审已明确表示不申请对签名、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现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二审申请司法鉴定已超出法定的期限,本院对其申请不予采纳;上述证据形成了一条证据链,相互印证酒店二层备餐间、三层备餐间、四层备餐间、五层备餐间、六层备餐间、七层备餐间、2台菜梯设备工程是由珠海雅致公司所完成的。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提供的《扣减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回复函》、《工程承包合同书》、《费用报销单》、《阳江市中日电梯有限公司(项目:九州国际大酒店)总包合同书》等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故对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关于二至七层备餐间及菜梯工程不是由珠海雅致公司完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阳西县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合同书》和《阳西县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结算清单》,工程总价款为785000元,减除退订的设备款50896.53元(原价63800元×折扣79.775125608%)和菜梯验收费7977.51(原价10000元×折扣79.775125608%)后,实际产生的工程款为726125.96元(785000元-50896.53元-7977.51元),减除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已支付530000元和珠海雅致公司在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消费4072元,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至今尚欠珠海雅致公司的款项为192053.96元(726125.96元-530000元-4072元)。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上诉主XX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实欠珠海雅致公司5053元未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所欠工程款应否计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已使用珠海雅致公司提供的设备经营至今已两年时间,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给珠海雅致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对违约利息的计算并无不当,具体理由如原审判决所述,本院不作赘述。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上诉主张本案所欠工程款不应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对本案所欠工程款应否承担支付责任。本案的《阳西县九洲国际大酒店厨房设备合同书》是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在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成立之前以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名义与珠海雅致公司签订的,珠海雅致公司已向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提供并安装厨房设备及菜梯,在安装设备过程中,是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的员工与珠海雅致公司进行验收结算,关于“雅致菜梯故障事项”的《报送函》也是以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名义向珠海雅致公司所出具的,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已使用上述设备进行经营,故原审法院认定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作为直接使用上述设备的权利人和收益者应当对尚欠珠海雅致公司的款项承担支付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阳西德锦园地产公司、阳西九州国际大酒店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41元,由上诉人阳西县德锦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德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九州国际大酒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国雄审 判 员  梁宗军代理审判员  蔡旻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