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郝文轩与苏州泰华东楼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轩,苏州泰华东楼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207号原告郝文轩。被告苏州泰华东楼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72号。负责人苏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雁萍,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丽,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文轩与被告苏州泰华东楼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郝文轩以原、被告在庭外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文轩负担。审 判 长 吴 倩审 判 员 耿杰圣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晴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