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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云南丽江七彩花海庄园有限公司、郭磊与马立勇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丽江七彩花海庄园有限公司,郭磊,马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丽江七彩花海庄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磊,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立勇,男,回族。上诉人云南丽江七彩花海庄园有限公司、郭磊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在提出管辖异议时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上诉人郭磊因公司发展需要长期居住在丽江,其经常居住地在丽江市玉龙县白沙村委会,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其次,本案合同主体为被上诉人马立勇及上诉人云南丽江七彩花海庄园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诉请也未对郭磊个人提出请求事项,被上诉人系滥用诉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丽江市玉龙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马立勇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的约定,一审中,上诉人郭磊提交的由玉龙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载明:“兹有云南省丽江市七彩花海庄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郭磊,因工作原因,自2014年7月至今连续居住于该公司,该公司地址为丽江市玉龙县白沙村委会。”根据该证明内容并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郭磊的经常居住地在丽江市玉龙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