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洪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洪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松江路99号。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洪秀,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昌民督字第160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文内容如下:被申请人王洪秀支付寓龙物业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17日的物业费3,06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屋产权变更没有到物业公司进行更名备案,故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产权人错误,特向昌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督字第160号支付令所确定的内容予以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维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