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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40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娄强、戚小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洪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