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40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娄强、戚小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洪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