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忠浩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浩,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105号原告:吴忠浩,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汪祥林,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组织机构代码。原告吴忠浩诉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 爱 萍审 判 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 四 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