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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4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云义与李成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4民初字第55号原告李云义,农民。被告李成兴,农民。原告李云义与被告李成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云义负担。审判员  呼金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宝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