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4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云义与李成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4民初字第55号原告李云义,农民。被告李成兴,农民。原告李云义与被告李成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云义负担。审判员 呼金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宝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