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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抗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英顿工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英顿工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中国船舶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抗10号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英顿工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玮,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船舶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邓广玖,董事长。申诉人上海英顿工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中国船舶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二(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英顿工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沪检民(行)监[2015]3100000011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庆审 判 员  朱蔚云代理审判员  宗 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德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