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10-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蒋水花、沈水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蒋水花;沈水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49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尊宝大厦金尊****及**。法定代表人丛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伟锋,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水花,女,汉族,1960年2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沈水根,男,汉族,1954年9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诉被告蒋水花、沈水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加安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委托代理人周伟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水花、沈水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基于与被告蒋水花、沈水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凭证等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蒋水花、沈水根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5664.49元。2、请求判令被告蒋水花、沈水根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人民币20146.6元(暂算至2015年9月30日,此后逾期罚息以235664.4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蒋水花、沈水根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以上三项金额合计:265811.09元。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蒋水花、沈水根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蒋水花。共同债务人:沈水根。贷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12月19日。合同执行利率: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4%,执行年利率11.984%。利率调整方式:按还款周期调整。逾期利率: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还款日为每月21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实际还款及欠款情况:借款本金235664.49元未还,截止2015年9月30日逾期利息为20146.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蒋水花未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蒋水花、沈水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所需,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合同中约定被告承担收回借款而发生的律师费用,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相关诉请,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蒋水花、沈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5664.49元。二、蒋水花、沈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逾期利息人民币20146.6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止,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人民币235664.49元,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三、蒋水花、沈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3.5元,诉讼保全费1849元,合计人民币4492.5元,由蒋水花、沈水根负担。被告蒋水花、沈水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87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审 判 员 蒋加安二O一六年一月十五无代书记员 王雅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