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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9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1民初100号原告朱某某,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何某甲,男,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何某乙,男,1945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何某丙,男,1949年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何某丁,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在2016年2月3日提交诉状后并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为原告下达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即2016年2月14日前并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