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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邢文友申请张兴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文友,张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邢文友。被执行人:张兴海。原告邢文友与被告张兴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0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兴海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0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威审判员  王丹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