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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管志辉、柳州市长兴农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志辉,柳州市长兴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中山。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被执行人管志辉,男。被执行人柳州市长兴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卢黄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管志辉在桂林市秀峰区桂林正阳步行街正阳广场××号有房产一套,本院在审理中以(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21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管志辉所有的位于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桂林正阳步行街正阳广场××号房产(产权证号:3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