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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郭仁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郭仁兵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1幢801室-810L-048。法定代表人薛承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瑞庆,男,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仁兵,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上诉人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仁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2月2日,上诉人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7元,由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徐岩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成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