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4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任广元与张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元,张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39-1号原告任广元。被告张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元与被告张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广元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工资(中国建设银行鱼台支行)收入或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广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宝成的银行存款22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刘传富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一中房改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