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公司与开远市昆驰庄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远市昆驰庄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保险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公司;开远市昆驰庄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远市昆驰庄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23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西路**。法定代表人马敏江,该公司经理。被告开远市昆驰庄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红大车市综合楼第**/div>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经理。被告开远市昆驰庄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西口冲公路旁v>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公司与被告开远市昆驰庄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远市昆驰庄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