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华与李庆、徐世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李庆,徐世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91号原告:李华。委托代理人:洪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被告:徐世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李庆、徐世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华承担。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剑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