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少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封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少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封某,女,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齐某某,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原告封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并恋爱,于2012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2年7月20日在惠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且于2012年9月18日生一女取名齐封某某。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爱好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男方经常据此离家出走,对家庭生活及婚生女不管不问。至今双方的关系没有改善,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齐封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18周岁;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齐封某某;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纪公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自2013年7月份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封某与被告齐某某于2012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9月18日生一女齐封某某。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后原告撤诉;原告又于2014年7月21日对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惠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封某的诉讼请求。被告自2013年7月离开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纪公庙村的家中,至今下落不明。在此期间,婚生女齐封某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现在幼儿园就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纪公庙村村民委员会和纪公庙村第五村民组联合出具的证明、(2014)惠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和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封某在与被告齐某某结婚并生育女儿齐封某某后,自2013年7月离开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纪公庙村的家中,至今下落不明,已经形成长期分居的事实。且原告在本次离婚诉讼之前,已经对被告提起过两次离婚诉讼,故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在分居期间,婚生女齐封某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现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根据孩子现阶段的需求和一般生活消费情况,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封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齐封某某由原告封某抚养,被告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的每月1日支付。被告可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每月探望孩子两次,原告应予配合;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楚云鹤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母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