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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特7号申请人陆国兴。申请人陆国萍。申请人陆萍。申请人陆国兴、陆国萍、陆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朝昱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陆阿三(又名陆文滨)与蒋惠芬夫妇共生育陆国兴、陆国萍、陆萍三个子女,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陆阿三于2013年5月3日死亡,周月10日注销户口;蒋惠芬于1994年3月3日死亡并注销户口。陆阿三与蒋惠芬双方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原惠山直街152号房屋1套系陆阿三与蒋惠芬夫妻共同改建的私房,登记在陆阿三名下。该房于2010年1月被拆迁,拆迁后分得惠麓苑二期114号201、1502室2套房屋。现因办理房产登记需要,申请人陆国兴、陆国萍、陆萍法定继承纠纷,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5年12月31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坐落在无锡市北塘区惠麓苑二期114号201室房屋归陆国兴所有。二、坐落在无锡市北塘区惠麓苑二期114号1502室房屋归陆国萍所有。三、上述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冯朝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