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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327号原告吴某某,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景明,新野县德永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某某,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喻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