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晓伟与张家港市新百信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嘉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伟,张家港市新百信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嘉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524号原告陈晓伟。被告张家港市新百信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东区大道东侧。被告杭州嘉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永兴路1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伟与被告张家港市新百信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嘉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伟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陈晓伟负担。审判员 石松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