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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郑州德艺景观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鑫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德艺景观标识设计有限公司,河南省鑫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832号原告郑州德艺景观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白科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龙,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鑫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朱铁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具山,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德艺景观标识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鑫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鑫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德艺景观标识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鑫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德艺景观标识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营